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根据陈玉霞的申请,于2017年2月3日作出(2016)渝05破申8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重庆市金鹿电动车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由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3月8日指定重庆志和智律师事务所担任本案管理人。重庆市金鹿电动车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自2017年5月9日前向重庆市金鹿电动车有限公司的管理人[通讯地址: 重庆市渝中区大坪正街19号英利国际2号楼39-17,联系电话:13368090521,联系人:邹晓妍]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债务人重庆市金鹿电动车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的持有人,应当向重庆市金鹿电动车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移交财产。 本院定于2017年5月12日上午9点30分,本院五法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