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建红:
本院受理原告龚明珍诉你离婚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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