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破27号 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根据深圳市安普创视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深圳市中显微电子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17年3月7日指定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为深圳市中显微电子有限公司管理人。深圳市中显微电子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17年5月8日前向深圳市中显微电子有限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彩田路中银大厦A座22E2;邮政编码:518000;联系人:李莉君;电话:0755-83516479;传真:0755-22163380)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深圳市中显微电子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深圳市中显微电子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本院定于2017年5月22日9时3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债权人会议时应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身份证复印件(自然人债权人提交身份证复印件),授权代理人参加的,还需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
二〇一七年三月七日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