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光强:
本院执行的(2016)湘0221执540号黄提学与龙光强、郭志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湘0221执540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黄提学与第三人黄奎富向本院申请变更第三人黄奎富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湘0221执540号执行裁定书,变更第三人黄奎富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你对本裁定不服,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湖南省株洲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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