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根据宁波海曙永鑫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16年7月28日裁定受理宁波永盛电子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同时指定浙江海泰律师事务所担任宁波永盛电子有限公司管理人。宁波永盛电子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17年3月25日前,向宁波永盛电子有限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通讯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民安东路268号国际金融服务中心B座11楼、邮编:315040、联系电话:13157421222、0574-83086197、联系人:时律师、王律师),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债权人未依法申报债权的,不得行使权利。宁波永盛电子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当向宁波永盛电子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将于2017年4月5日下午2时整在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执行局会议室召开(地址:宁波市北仑区明州西路187号)。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