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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涛诉江振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发布者:  点击:次  发布时间:2017/3/9 14:49:06

江振文:

 

本院受理原告金涛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782民初15508号民事判决书,主文如下:一、被告江振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返还原告金涛借款34500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利息自2016年9月12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付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金涛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700元,由被告江振文负担6475元、原告金涛负担225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江振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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