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忠世:
本院已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梁建国与被执行人康忠世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17)湘1382执148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视为送达,限你在公告送达后三日内履行如下义务:一、由康忠世赔偿梁建国各项经济损失99 203.02元(含已支付的10 000元);二、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承担本案受理费500元;四、承担本案申请执行费1246元。逾期未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