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根据天津市跃强节流装置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17年2月9日裁定受理天津市跃强节流装置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17年2月9日指定天津市跃强节流装置有限公司清算组为天津市跃强节流装置有限公司管理人。天津市跃强节流装置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17年5月26日前,向天津市跃强节流装置有限公司管理人(地址:天津市河东区津塘路18号鼎泰大厦1506室,邮编:300171,电话:022-24450408)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你单位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由你单位承担。未申报债权的,不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天津市跃强节流装置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向天津市跃强节流装置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17年6月8日下午14:30时在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第1016审判庭(地址:天津市河北区四马路81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