赫崇翔:本院受理原告王兆亮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黑0306民初50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准予原告王兆亮与被告赫崇翔离婚。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黑龙江省鸡西市城子河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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