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根据派士(苏州)纤维制品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17年1月10日裁定受理了派士(苏州)纤维制品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 2017年1月10日指定江苏华星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派士(苏州)纤维制品有限公司管理人。派士(苏州)纤维制品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自2017年2月23日前,向派士(苏州)纤维制品有限公司的管理人(通信地址:江苏省太仓市东仓北路2号东昌大厦401,华星会计师事务所,邮编:215400,联系人:张峰,联系电话:13809054570,0512-53532848)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派士(苏州)纤维制品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派士(苏州)纤维制品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本院定于2017年2月27日在太仓市人民法院第九法庭(江苏省太仓市城厢镇半泾南路19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请各债权人准时参加债权人会议。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