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志强:本院受理张荣生与肖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张荣生申请执行(2015)外民三商初字第1212号民事判决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黑0104执1999号执行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6日内,向本院报告财产,如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本院将予以罚款、拘留。同时,本院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