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静:本院受理原告程波诉你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因你外出地址不详,无法直接向你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程波请求:请求原告与被告离婚。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2017年4月18日上午09时30分在垫江县人民法院澄溪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你应准时出庭参加诉讼,如你逾期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