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于2016年4月18日,根据申请人松原北方水泥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松原市同晟混凝土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16年10月19日指定吉林研
法律师事务所为松原市同晟混凝土有限公司管理人。松原市同晟混凝土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自2017年4月7日前,向松原市同晟混凝土有限公司管理人(通
信地址:松原市宁江区文化路39号;邮政编码:138000;联系电话:13904381271/0438-3111496)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
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
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松原市同晟混凝土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松原市同晟混凝土有限
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本院定于2017年4月24日上午9时在吉林省前郭县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
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
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
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