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申请人四川家福来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14日以(2016)川0703民算1号《民事裁定书》
裁定受理申请人四川家福来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绵阳市佳敦商贸有限公司的强制清算申请,并于2016年10月24日以(2016)
川0703民算1号《决定书》指定四川子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担任本强制清算案件的清算组。经报请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批准,本
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17年1月6日上午9时30分在绵阳市豪瑞特酒店六楼A会议室(地址:涪城区会仙路16号新益大厦裙楼)召
开,请各债权人准时参加本次会议。出席会议的债权人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
负责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
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绵阳市佳敦商贸有限公司清算组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