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破1号 本院根据申请人南京华浦高科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16年10月19日裁定受理江苏卓典建筑技术开发有限公
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同日指定江苏东恒律师事务所担任破产管理人。江苏卓典建筑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17年2月3日
前,向管理人江苏东恒律师事务所(通信地址:南京市鼓楼区汉中门大街305号水资源科技大厦7楼;邮政编码:210036;联系电话:
陈亚红、13951746291)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如未在上述期限
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
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江苏卓典建
筑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江苏卓典建筑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将于2017年2月28日下午2:30在江苏东恒律师事务所会议室(地址:南京市鼓楼区汉中门大街305号水资源科技大厦7楼)召开。依法
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
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
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是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
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