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根据江苏新天鸿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15年12月21日裁定受理扬州三江营船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16年7月11日指定江苏大扬律师事务所为扬州三江营船业有限公司的管理人。扬州三江营船业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自2016年11月16日前,向扬州三江营船业有限公司的管理人(通信地址:扬州市大学南路125号;邮编:225000;联系电话:0514-87939206,13952783189;经办人:黄余东)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扬州三江营船业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扬州三江营船业有限公司的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本院定于2016年11月17日(星期四)下午3时在本院3楼会议室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江苏]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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