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宁县华尔教育培训学校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申请人王洁与你公司劳动报酬争议一案(中宁劳人仲案字[2023]第61号),因直接与邮寄送达不成且你公司无法联系,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的规定,特向你公司公告送达申请书副本、答辩通知书、仲裁庭组成人员和开庭通知书,现公告如下:
一、王洁为案件申请人,其请求事项:1.请求依法裁决确认自2020年1月至2023年1月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2.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22年4月工资600元、2022年5月工资800元、2022年6月工资3176元、2022年7月工资2550元、2022年9月工资1350元、2022年10月工资1350元、2022年11月工资1350元、2022年12月工资1350元、2023年1月工资1350元,合计13876元;3.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7360元的经济补偿金;4.请求被申请人为申请人补缴2020年1月至2023年1月的社会保险。
二、中宁县华尔教育培训学校有限公司为案件被申请人。于2023年5月26日前,需就申请人的请求事项,向仲裁庭提交《答辩书》及与本案有关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等证明材料,并办理相关应诉手续。如有委托代理人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不按时提交相关材料或办理应诉手续的不影响本案的审理。
三、本案由周永峰担任仲裁员,本委定于2023年7月25日 15时在中宁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地址:宁夏中宁县富康东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三楼,联系电话:0955—5693055)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否则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领取裁决书的期限为闭庭后的15日内,逾期不领取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不再另行公告。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中宁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3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