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浙江森马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森马鞋业有限公司(现更名为广州朝马鞋业有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经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已作出判决并生效。被告广州森马鞋业有限公司未在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期限内在运营的微博认证号、微信公众号首页发布声明等,故依据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浙0304民初477号民事判决书,刊登判决内容如下:
一、被告广州森马鞋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使用含有“森马”字样的企业名称,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变更企业名称,变更后企业名称不得含有“森马”字样;
二、被告广州森马鞋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引人误解的广告宣传(含线上线下,产品来源说明须达到明示与原告浙江森马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特定关联为限);
三、被告温州市鹿城区赵青青鞋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引人误解的广告宣传(产品来源说明须达到明示与原告浙江森马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特定关联为限);
四、被告广州森马鞋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其微博认证号、微信公众号首页发布声明(持续时间不少于三十日,内容需经本院核定),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温州日报》、《华商报》、《大河报》、《云南信息
报》刊登声明(不小于15cm×8cm,非中缝,内容需经本院核定),以消除影响;逾期不履行,本院将在上述报刊刊登本判决内容三次,费用由被告广州森马鞋业有限公司负担;
五、被告温州市鹿城区赵青青鞋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其店铺门口醒目位置张贴声明(不小于85cm×60cm,内容需经本院核定),以消除影响;逾期不履行,本院将在《温州日报》上刊登本判决内容三次,费用由被告温州市鹿城区赵青青鞋店负担;
六、被告广州森马鞋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浙江森马服饰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3500000元,被告温州市鹿城区赵青青鞋店对其中30000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七、驳回原告浙江森马服饰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1200元,由原告浙江森马服饰股份有限公司负担3833元;被告广州森马鞋业有限公司负担37367元。
2023年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