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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伊顺园农工贸有限公司破产清算选任管理人公告

发布者:  点击:次  发布时间:2022/9/21 9:13:43

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民法院关于邀请社会中介机构以竞争方式选任破产管理人的公告。我院以决定受理宁夏伊顺园农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伊顺园公司)破产预重整一案。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等相关规定,本院决定采用竞争方式指定破产预重整管理人,特公告如下:


一、企业基本情况及基本案情。伊顺园公司于2010年3月22日在贺兰县审批服务管理局注册登记成立,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军林,注册资本14445万元人民币,住所地银川德胜工业园区虹桥北路,经营范围包括农副产品(绒毛皮张)、机电产品(不含汽车)、日用百货、五金、水产品及蔬菜水果的销售,牛羊活蓄养殖、收购、屠宰与销售,牛羊生储与仓储,物流仓储,代办货物配送手续、打包、搬运装卸服务,货运信息中介,房屋租赁。公司注册登记股东:史志强,持有公司71.30495%股份;中国农发重点建设基金有限公司,持有公司20.76843%股份;鹤平(宁夏)股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持有公司7.92662%股份。2022年7月4日,债权人银川中小企业

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债务人伊顺园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向本院提出破产重整申请。在本院审查期间,债务人伊顺园公司向本院提出预重整申请并提交了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证据审查印证清单及材料,拟证明债务人伊顺园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但具有预重整价值。


二、申报条件:

(一)申报机构须为已编入全国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破产管理人名册中的一级机构破产管理人;会计师事务所、清算事务所不得单独申报,可与律师事务所联合申报,并以律师事务所为主申报机构;

(二)申报机构及其人员不得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不得或不宜担任管理人的情形。

(三)同一家申报机构(含不同地域的分所等同名机构)仅能以一个管理人团队名义进行申报;

(四)申报机构为律师事务所的,在该所职业的具有律师执业证书的律师不得少于80人。

(五)申报机构应在宁夏区域单独担任过破产企业管理人或与其他机构共同担任过破产管理人。

(六)申报机构如为全国性机构,需在宁夏区域设立了分支机构;

(七)申报机构拟委派管理人团队项目负责人、常驻人员应当具有预重整项目的执业经验、知识背景以及相关业绩。

(八)申报机构及其委派的工作人员最近三年内没有违法违纪等不良记录;

(九)申报机构自愿接受法院的监督管理、考核检查。


三、申报方式:

(一)提交申报材料。申报管理人的中介机构应于2022年9月30日前将中介机构身份证明及联系方式、加盖单位公章的申报书提交至贺兰县人民法院综合审判庭(注:本次申报不接受电子方式和邮寄方式),逾期提交书面申报文件的,视为放弃本次竞争。申报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申报机构的基本情况,包括成立时间、规模等信息;2.拟委派参与本案破产预重整事务的团队负责人及成员名单(含姓名、执业证号、学历、工作经历、从事破产案件工作经验等);3.申报机构近五年来办理破产预重整或重整案件的工作业绩、以及专职管理人的储备和团队构建情况;4.拟定的破产预重整工作方案,包括:工作计划(载明各工作节点完成时间计划表)、维稳预案、组织架构、职责分工、工作流程、建设性建议和意见等;5.申报机构参与本案竞争的优势;6.申报机构在本案中拟定的报酬方案;7.关于联合报名的,拟委派管理人团队负责人必须是主责社会中介机构的人员;拟派出管理人团队常驻人员必须包含各中介机构委派的人员。

竞争文件除以上内容外,还应当明确以下事项:(1)各社会中介机构拟委派的管理人团队成员;(2)明确主责社会中介机构,该机构需对联合社会中介机构执行职务的行为负责,并指定负责人,负责管理整个管理人团队;(3)联合社会中介机构内部分工以及管理人报酬分配方案。


四、评审方式:本院依法组成评审委员会进行书面评审。

(一)符合申报条件的中介机构不少于三家的,由评审委员会结合案件的特点,综合考量社会中介机构的专业水准、经验、机构规模、报酬方案、工作方案、履职评价、工作饱和度、接受其他指定案件工作完成情况等因素,从参与竞争的社会中介机构中择优指定预重整管理人,同时确定第一、第二备选社会中介机构,作为需要更换预重整管理人时的接替人选。

(二)符合申报条件的中介机构少于三家的,经本院审查,申报的中介机构如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中规定的影响履职的利害关系,本院将直接指定一家中介机构为预重整管理人,指定另一家中介机构为备选预重整管理人。

(三)评审委员会选定预重整管理人后,本院将依据选定的结果直接作出指定预重整管理人决定书,不再对选定结果另行公示。

(四)在本案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后,如无特殊情况,本院将直接指定预重整管理人作为破产管理人;如需更换破产管理人,我院将指定备选管理人作为破产管理人。


五、申报的截止时间从公告公布之日起至2022年9月30日17时止。联系人杜治。联系电话:0951-3803906。本院监督电话:0951-3803857。通讯地址: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创业东路5号贺兰县人民法院。(详见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民法院公众号)。


[宁夏]贺兰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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