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建旺:
经查,你无证经营第三类医疗器械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予以没收违法所得36元,罚款60000元的处罚。
由于无法与你取得联系,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八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宜昌市夷陵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夷食药监械罚〔2017〕83号),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夷陵支行银行。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我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宜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宜昌市夷陵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