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林罚权告字[ 2018]第97号
被告知人:黄昌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等告知如下:
事实:因你于2009年3月在文昌市文城镇头苑村委会下场一村非法占用林地80平方米建农家乐的违法行为:
理由:违反了《海南省红树林保护规定》第二十三条之有关规定;依据:《海南省红树林保护规定》第二十三条之规定,拟对你给予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30天内自行拆除占用林地80平方米内的所有建筑与设施,恢复原貌; 2、对非法占用改变红树林地用途按每平方米处予10元罚款:共计800元人民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上述告知事项,你(你单位)依法有权在3日向文昌市林业局进行陈述和申辩。
文昌市林业局
二○一八年五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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