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名称:吴忠市鹏程广告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640302799911170
一、基本情况
吴忠市地税局稽查局对吴忠市鹏程广告有限公司2010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期间的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现依照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违法案件公告办法》的有关规定,将该案件进行公告。
二、违法事实
经检查核实,该公司2011年至2012年度少申报缴纳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水利建设基金、印花税、文化事业建设费等税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二、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三、四条,《关于征收教育费附加暂行规定》、《宁夏回族自治区征收教育费附加的实施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征收水利建设基金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一、二、三、四、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一、二、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三条,《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二、三、四条的元宝,应补缴各项税费合计为7286.69元。
三、处理、处罚决定
1、追缴该纳税人应缴未缴税费7274.05元。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六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对企业少缴的营业税、城建税、印花税、个文化事业建设费处以罚款3623.62元。
3、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征收水利建设基金的通知》的规定,对企业不按期缴纳的水利基金12.04元处以罚款6.02元。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对企业少缴的营业税、城建税、印花税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5、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征收水利建设基金的通知》的规定,对企业不按期缴纳的水利基金,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三的滞纳金。
6、根据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之规定,对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行为处以罚款500.00元。
吴忠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2018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