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公告送达以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满三十日,即视为已经送达, 相关公司也可以到包头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领取该文书原件。
包国税稽处〔2017〕6号税务处理决定书
包头市亿盛达煤炭有限责任公司蒙隆分公司 (纳税识别号150205575685530):你公司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虚假的铁路货运发票申报抵扣税款。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九条及国税发[1996]210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2年33 号的规定,以上违法事实合计应补缴增值税税额16,858,313.94元。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三十二条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对你公司上述少缴税款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包国税稽处〔2017〕7号税务处理决定书
包头市嘉璐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纳税识别号 150206578877175): 你公司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虚假的铁路货运发票申报抵扣税款。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九条及国税发[1996]210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33号的规定,以上违法事实合计应补缴增值税税额24,006,057.05元。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三十二条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对你公司上述少缴税款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限以上两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以上两公司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包头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2017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