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2月8日,本院根据天津市新星工业用网毯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的天津市新星工业用网毯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查明,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本院认为,天津市新星工业用网毯有限公司依法宣告破产后,破产管理人依法对破产人进行了清算。经清算确认破产人破产财产已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并已对破产清算进行了审计,已符合法定终结破产程序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裁定终结天津市新星工业用网毯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程序。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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