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拥军:
本院受理原告夏丹与被告胡拥军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鄂0105民初38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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