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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绍基诉被告王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发布者:  点击:次  发布时间:2017/3/14 13:35:19

王俊:

 

本院受理原告何绍基诉被告王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7)云0124民初178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须知及开庭传票。原告何绍基的诉讼请求为:一、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47万元。二、由被告按年利率6%计算,支付原告从起诉之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资金占用期间的借款利息。三、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2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云南省富民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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