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勇:
本院受理原告肖建英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以(2016)川1602民初2475号民事判决书作出判决,由你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肖建英返还借款本金150000元及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从2016年7月6日起至还清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付)。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川1602民初247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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