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根据丁顺英、梁国球、欧建平的申请于2016年12月5日裁定受理江苏苏锦法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锦法兰公司)破产清算一
案,并于同年12月8日指定江苏谋盛律师事务所为苏锦法兰公司管理人。你(单位)应在2017年1月18日前向苏锦法兰公司管理人(通
信地址:宜兴市体育中心体育馆7号门乒乓馆西侧;邮政编码:214200;联系人:钱秀萍,联系电话:13912466644)申报债权,未在
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
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苏锦法兰公司的债务人
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苏锦法兰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本院定于2017年1月20日上午9时在宜兴市人民法院审判楼四楼大法
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时,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
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
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江苏]宜兴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