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于2014年7月13日裁定受理宁国市威尔特实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为宁国市威尔特实业有限公司管理人。因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以管理人组长及成员离职为由申请解除其管理人职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一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于2016年12月7日决定解除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的宁国市威尔特实业有限公司管理人职务,指定安徽宁芯破产清算事务所有限公司为宁国市威尔特实业有限公司管理人(通信地址:宁国市宁城北路40号;邮政编码:242300;联系电话:13705634531)。
[安徽]宁国市人民法院
下一篇:姚芳申请宣告姚文失踪一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