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浙江众舟律师事务所(合伙所)合伙人会议决定,注销浙江众舟律师事务所,决定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现公告如下:
一、自公告有效期满之日起,本所全面停止执业,事务所执业许可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前列均含正副本)、律所公章、财务专用章、法人章、介绍信、所函、业务合同等证件、印章、资料全部失效。
二、浙江众舟律师事务所已成立清算组,清算组成员为冯应英、周虹、任小芬, 冯应英为组长。请债权人在登报之日起60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逾期,责任自负。
三、公告有效期与债权申报期一致。
联系人:任小芬
浙江众舟律师事务所
2018年5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