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招投标是近年来我国保险市场上一种新兴的销售模式,现已在机动车辆保险、企业财产险、工程险、责任险和团体人身保险等保险业务中表现出了迅猛的发展势头。这种保险销售模式相较于传统的保险销售模式在降低交易成本、加快交易速度以及解决保险市场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方面具有明显的优势,显现出了巨大的生命力。
保险招投标虽优势明显,但在实际操作中也存在一些问题。笔者试提出以下完善我国保险招投标的建议:
第一,保险公司应合理报价,提升服务,加强偿付能力管理。
首先,恶性压价投标不仅扰乱保险招投标市场,也将危及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增大经营风险。保险产品的成本具有不确定和滞后性,报价费率应依据公司历年类似风险赔付数据进行厘定,同时还要考虑保险责任及经营成本,最后还要充分考虑巨大损失发生的可能性。其次,由于保险消费过程的滞后性,合同执行过程中的风险管理、防灾防损服务、理赔服务尤其重要。保险公司应在服务方式、手段、内容等方面进行创新,增加保险合同的附加价值。再次,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充足与否,在发生保险事故时能否及时履行赔付义务,是招标方关注的焦点。因此保险公司不应抱有侥幸心理,应切实加强自身偿付能力的管理。
第二,多渠道解决保险招投标中信息不对称的问题。
由于保险招投标的专业性较强,如果评标专家若对保险不甚了解,那么在保险招投标过程中仍然存在信息不对称的问题。笔者认为可以通过增强评标专家的专业性来解决。一是建议保监会或授权行业协会组织全国性考试,认证一批有资质的专家并向社会公告,以便招标人委托和评标时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二是实行培训制度。可以聘请资深保险专家和业内专业人士对评标专家进行必要的保险理论和实务培训。第三,可以将已离开保险行业但具有丰富保险从业经验的人才,以及高校保险专业方面的教授纳入保险评标专家库。
第三,保险监管机构应加强对保险招投标的监管和服务。
目前,总体上看保险招投标还存在监管盲点。首先,保险监管部门应当在《保险法》、《招标投标法》的基础上,结合实际,出台保险招投标方面的监管规定及相应的实施细则,同时依法加大对招投标的监管力度,制止和处罚招投标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如补充协议等。其次,对保险招标书和投标书的格式、内容等作出具体的指导性规定。再次,必要时介入包括政府保险采购在内的招投标活动;影响重大或者标的金额较大的招投标活动必要时应派专员监督,以此预防和减少违规行为的发生,维护保险招投标市场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