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目前的拆迁立法中,并未对商业拆迁和政府拆迁这两种拆迁行为进行区分。对拆迁行为的有关补偿的规定也显得较为简略,也未确立普遍适用的补偿原则,导致了商业拆迁中政府行政权力滥用,处于弱势一方的被拆迁人常常面临的是政府通过行政权力进行强制拆迁的情况,开发商以公共利益之名掩盖商业之实,使得拆迁户得不到公平,合理的补偿。笔者认为,要解决这些问题最关键在于规范政府在商业拆迁和政府拆迁中不同的角色定位,而首先,应该对商业拆迁和政府拆迁进行区分。
商业拆迁与政府拆迁的界定和特点
所谓商业拆迁是指拆迁人是一般的民事主体,拆迁的目的是营利,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完全应该是民事关系,两者的地位平等;商业拆迁的实质在于,被拆迁人将其房屋所有权以及土地使用权转让给拆迁人,而后拆迁人将所取得的房屋拆除,并在该基地进行房地产开发的行为。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之间应该贯彻平等、意思自由原则,不得强买强卖。被拆迁人丧失房屋所有权获得的应该是足额的赔偿,而不是“补偿”。而且作为一种极端的例子,即使拆迁人提供了非常优惠的对价,如果被拆迁入不同意,那么拆迁就不能进行。
政府拆迁则是指政府为了特定的利益,通常是为了公共利益,以其名义实施的拆迁行为。政府拆迁的实质是一种剥夺公民房屋所有权的行为,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政府与被拆迁人之间形成一种行政法律关系,服从是其主要特征,符合征收的概念。故政府拆迁其实就是一种行政征收。我国《宪法》2004年修正案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我国《 物权法》也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房屋的政府拆迁就是对公民的房屋所有权进行的征收,从此处我们可以看出政府拆迁与商业拆迁的巨大差别。
通过上文对商业拆迁行为和政府拆迁行为定义的阐述,可以得出:“公共利益”和“政府角色的定位”是区分这两者的重要标准。因此,对公共利益的界定和政府在房屋拆迁活动中能否找准其应扮演的角色,对于减少拆迁纠纷,保护被拆迁人的私有权利具有重要的意义。下文将通过对公共利益的界定以及对政府角色的定位来分析我国目前立法由于没有将政府拆迁和商业拆迁区分造成的立法混乱和产生社会矛盾的根源,同时提出完善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