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营业运输证注销声明的办理程序及要求
(一)对符合规定的注销申请,当地管理部门是原《船舶营运证》发证机关的,应在收到申请后三个工作日内签发《营运证注销证明书》。
(二)当地管理部门不是原发证机关的,应按《船舶营运证》的申领程序,在两个工作日内将《船舶营运证注销申请表》和《船舶营运证》原件转报原发证机关,对符合规定的申请,原发证机关应在收到转报材料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签发《营运证注销证明书》。
(三)因船舶报废原因而办理营运证注销手续的,《营运证注销证明书》由原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收存。
(四)船舶发生所有权转让(或经营权变更)办理营运证注销手续的,原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应将《营运证注销证明书》原件转交新的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新的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持该证书及相关船舶资料向有关交通主管部门申领新的《船舶营运证》。有关交通主管部门在签发新的《船舶营运证》的同时,应收存该《营运证注销证明书》原件。
船舶营业运输证注销声明格式:
关于“恒顺66”《船舶营业运输证》注销的公示
经核查,宁海县第三航运公司等持有的“恒顺66”《船舶营业运输证》[编号:浙SJ(2010)06-10036],经营人“宁海县第三航运公司”公司已停业,水路运输经营资格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被许可人未申请延续许可。根据上述原因,我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第(一)项规定,依法注销该船《船舶营业运输证》。 特此公示!
宁海县港航管理处
船舶营业运输证注销声明登报办理方式:
1:在线办理:您要刊登的信息通过传真、QQ(1748694078)、邮件、微信(13581658994)等形式发到本公司,然后本公司排好版发给您确认,您确认无误后一般第二个工作日就可以见报,付费方式(转账、汇款、、微信转账、支付宝支付都可以,报纸客户可以自己购买或者我们以快递的方式寄给您)。
2:来本公司办理(来人到公司→确定登报内容、登报日期、→交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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