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闫东红(住址: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西虹路25号25号楼4单元102号;性别:女;民族:汉;身份证号:652324197303030023;电话:18997996073)
本机关依法查明你存在2024年8月25日未经诊所备案在铁路局花园小区一街高层二单元703室雅馨美容养生会所让范爱琴对张芳、吴露露实施面部注射利多卡因、肾上腺素,用注射器针头挑开张芳面部颧骨处的黑褐色表皮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范爱琴询问笔录、身份证复印件;卫生监督意见书;范爱琴询问笔录;闫东红询问笔录、身份证复印件;现场笔录;卫生监督意见书;张芳电话询问、身份证打印件;吴露露询问笔录、身份证复印件;闫东红询问笔录;情况说明;现场笔录;闫东红微信转账记录;执法仪视频等为证。
你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二十三条的规定,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一百五十四条的标准,涉案金额6000元,已退还,决定给予你:罚款10000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乌鲁木齐银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高新区(新市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乌鲁木齐新市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5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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