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肥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送达公告

发布者:  点击:次  发布时间:2023/12/22 11:15:09

王世全:


本局于2023年3月31日依法对你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处罚〔2021〕401-2号),因采取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本局决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内容是:在本局拟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期间,发现你故意注销你所有的个体工商户肥东县粞粮食品店营业执照,逃避本局作出的东市监处罚〔2021〕401-1号行政处罚决定。因本局在行政处罚过程中保障了你的陈述、申辩和听证等合法权利,经本局研究决定,撤回本局作出的东市监处罚〔2021〕40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将行政处罚对象由肥东县粞粮食品店变更为王世全,重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1.警告;2.罚款205000元;3.没收违法所得28910元。罚没款合计233910元。

  

请你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局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处罚〔2021〕401-2号),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你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到政府非税收入汇缴协议银行缴纳罚没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你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肥东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肥东县人民法院/合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联系人:管文远、袁丽,联系电话:0551-67711863,联系地址: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店埠镇公园路26号。


肥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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