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2月28日,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宝应法院)根据刁人龙、夏海华的申请裁定受理扬州鸿润服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润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查明,截止2017年4月17日申报的债权总额为27,144,013.69元,职工债权金额为1,625,306.30元,欠交社保费用23,237.73元,该公司的资产总额为43,075,908.56元,负债总额为35,446,339.70元,所有者权益为7,629,568.86元,扣除无实物资产对应的19,000,000.00元及目前债权人申报高于账面负债的债务,该公司资不抵债约24,400,000.00元。为此,鸿润公司管理人认为,鸿润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且长期无经营收入,明显缺乏清偿能力,遂提请宝应法院对鸿润公司宣告破产。 被申请人鸿润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七条之规定,宝应法院于2017年5月31日裁定宣告鸿润公司破产。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