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司法程序人人可及”,司法的效率与成本则是衡量一个国家法治水平的重要标准。立案无疑是司法程序的始端,即便在立案登记制的背景下,法院受理立案也需要审查当事人身份、立案材料、管辖权等内容,光是资料审核就需要一定时间,不少复杂案件难以实现当场立案。
尤其是当前群众诉讼能力参差不齐,很多时候,不少群众第一次所提供的立案材料并不充分,难免需要再跑一趟法院补充材料,以达到立案的法定标准。在跨区域案件中,当事人则需要付出更多的时间、精力与交通成本。而作为司法程序的第一道关口,立案是否高效便民直接关系到群众对司法的感受与评价。因此,为了进一步解决异地诉讼难、诉讼累的难题,今年3月,最高法决定在全国推行跨域立案诉讼服务模式,并提出了“先行先试”的改革要求。
在宏观层面上,2015年4月30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通过的《京津冀协同发展规划纲要》将推动京津冀协同发展确定为重大国家战略,该战略的核心在于有序疏解北京非首都功能,调整经济结构和空间结构,走出一条内涵集约发展的新路子,探索出一种人口经济密集地区优化开发的模式,促进区域协调发展,形成新增长极。
可以预见,随着该战略的深入展开,京津冀三地必将在经济、文化、人员等领域实现更深程度、更大广度上的交流乃至融合。随之而来的则是三地人员、企业、资金、信息互动频繁,势必将有大量各类型异地纠纷产生。在法治国家中,法律途径无疑是解决纠纷、化解矛盾的最终手段与屏障。
司法程序的协同无疑是京津冀协同发展的重要方面。三地法院有必要应时之需、顺势而为,通过制度、机制的制定与完善,为京津冀协同发展提供优质高效的司法服务和保障。京津冀三地所辖面积广,当事人来往奔波的成本较高。可以说,京津冀三地相对于其他地方更有着实现跨域立案的现实需要。
北京法院全辖区及河北、天津两地的5家试点法院开启跨域立案服务,对于当地群众诉讼权利保障、压缩诉讼成本而言,无疑是重大利好,值得期待。期待试点法院能够发扬改革创新精神,尊重司法规律、立足诉服职能,从群众需求出发、从司法实际出发,不断强化制度、机制、技术及人员保障,深入推进京津冀的跨域立案诉讼服务工作,不仅为全国法院推行跨域立案诉讼服务提供可复制、可借鉴的京津冀模式,更为京津冀完善司法协同,助力京津冀协同发展迈出坚实一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