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自然是受众知道得越多越好。有没有不在乎受众是否知道的广告呢?还真有。小编近日浏览一份都市报时发现,在4开版面近三分之一的版面上,刊登了170条分类广告。无独有偶,没隔几天,小编竟然又在另一份都市报上看到,近二分之一的版面刊登了227条分类广告。其字号之小可以想象,即使是视力正常的读者,要想看清楚也得费一番眼力,老年读者就更不消说了。
这些广告为何如此“节约资金投入”而不求传播效果?仔细研究这些分类广告可以发现,其中大多数为注销、减资、遗失等声明,偶尔有一两个销售类广告则要么字数少、字号相对较大,要么占用几个声明的空间,总之可以让读者看得相对清楚一些。如此,就不难理解那些不能广而告之的广告了。因为,广告主需要的只是按照要求“一发了之”。
广告主不求收益,广告就可以不在乎规格大小了吗?未必。刊发遗失声明后,他人再冒用该证而产生的各种后果,遗失者不再承担相关责任。但遗失者不再承担相关责任就够了吗?涉及企业财务的资料遗失后仅需考虑遗失者的需求吗?显然不是。遗失声明还具有广而告之,使受众不被利用和欺骗的作用。比二分之一拇指还小的分类广告显然很难承担这一重任。
广告是公开而广泛地向公众传递信息的宣传手段。让读者很难看清的遗失声明类分类广告显然忘记了“受众”二字。